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驗證機構應依審驗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審驗作業、審定證明之核發、補發、換發、撤銷或廢止等事項,並於審驗案件完成之日起七個工作天內,將審驗案件資料傳送至本會指定位置。
但外觀照片須保密者,得於國內、外公開陳列、販賣前再傳送。
前項保密期間最長一年,必要時得申請展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