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人經本會審查合格者,由本會依下列各款進行實地評鑑:一、產品驗證制度符合CNS17065或ISO/IEC17065標準。二、本會公告之電信終端設備相關技術規範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規定。三、其他經本會指定之事項。經本會評鑑合格後,與本會簽訂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認證證書。經評鑑不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本會應列舉不符合事項通知其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成者,駁回其申請。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