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應檢附之文件或物品有誤漏或不全時,驗證機關(構)應通知申請者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審驗不合格時,驗證機關(構)應列舉不合格事項,通知申請者於二個月內改善並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複審;申請複審逾期或複審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