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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依其用途分為販賣用及自用二種。
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分為型式認證及符合性聲明,其辦理程序規定如下:一、型式認證由本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取得電信終端設備之檢驗報告,檢附第七條所定文件,向驗證機關(構)申請審驗,經驗證機關(構)依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審驗合格後,核發型式認證證明。
二、符合性聲明由本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取得電信終端設備之檢驗報告,聲明其電信終端設備符合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規定,並檢附第八條所定文件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經登錄完成後,由驗證機關(構)發給符合性聲明證明。
得採符合性聲明之電信終端設備,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經公告得採符合性聲明程序之電信終端設備,申請者得申請改採型式認證之審驗程序。
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得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審驗,並免辦理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審驗。
最終產品應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審驗。
自用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由自用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檢附第九條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符合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後,核發審驗合格證明。
前項所稱自用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輸入之電信終端設備其數量在十部以內者。
二、輸入同廠牌同型號之電信終端設備其數量在二部以內者。
三、自製之電信終端設備其數量在五部以內者。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自然人須年滿十八歲,並至驗證機關(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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