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主管機關得委託驗證機構辦理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前項委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驗證機構與主管機關簽訂電信終端設備委託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始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前項認證證書記載事項如下:一、證書號碼。二、驗證機構名稱。三、驗證機構地址。四、測試機構名稱。五、測試機構地址。六、有效期間。七、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