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爭議處理機構應訂定下列之執行事項:一、提供電信消費爭議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二、辦理協調電信事業處理申訴案件程序。三、辦理對電信事業及電信消費者教育宣導之執行方式。四、請求電信事業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之處理程序。五、處理調處之程序、迴避、調處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六、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法目的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