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主管機關於重大消費爭議或有緊急必要時,得依爭議處理機構之請求或逕行介入處理該消費爭議案件。電信消費爭議事件倘因同一事由且涉及二十人以上之電信消費者,爭議處理機構對該等爭議事件應盡速處理,並針對該等爭議事件通報主管機關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