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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主管機關於重大消費爭議或有緊急必要時,得依爭議處理機構之請求或逕行介入處理該消費爭議案件。
電信消費爭議事件倘因同一事由且涉及二十人以上之電信消費者,爭議處理機構對該等爭議事件應盡速處理,並針對該等爭議事件通報主管機關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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