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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調處委員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
調處委員兼任無給職。
調處委員出缺,得補聘其缺額,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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