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電信事業對下列通信應予優先處理:一、於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緊急情況或有發生之虞時,為預防災害、進行救助或維持秩序之通信。二、對於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三、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必要之其他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