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本會為辦理裁決事項,得限期命各方當事人提出書面說明;當事人拒絕提出或逾期未提出者,本會得逕依申請裁決當事人所提資料及職權調查所得資料裁決之。本會為辦理裁決事項,得向各方當事人索取相關資料或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並就事件有關事實為必要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