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衛星行動通信網路間,及衛星行動通信網路與固定通信網路或行動通信網路相互通信時,其通信費之處理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通信費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訂價及收取。二、通信費之營收歸屬於發信端之電信事業。三、呆帳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負責,發信端業者不得因呆帳之發生而免除其支付其他電信事業相關費用之責任。前項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間另有協議者,依其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