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應將其網路元件細分化。前項細分化網路元件應包含下列項目:一、市內用戶迴路。二、市內交換傳輸設備。三、市內中繼線。四、長途交換傳輸設備。五、長途中繼線。六、國際交換傳輸設備。七、網路介面設備。八、查號設備及服務。九、信號網路設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之細分化網路元件如下:一、行動通信中繼線。二、行動通信基地臺。三、行動通信基地臺控制設備。四、行動通信交換、傳輸設備。五、其他本會認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