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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電信事業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內容變更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計畫應載明事項有不完備者,電信事業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完成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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