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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經營者應自開始使用用戶號碼營業之日起,提供號碼可攜服務。
號碼可攜服務以同一號碼類別間之可攜為限。
前項用戶可攜之號碼類別如下:一、市話號碼。
二、行動通信號碼。
三、○八○受話方付費號碼。
前項第一款市話號碼之可攜服務,以同一裝機地點者為原則。
但服務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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