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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經營者為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所需之建置及維護成本,應自行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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