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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除有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者外,經營者應建置雙重之攜碼用戶資料庫設備及攜碼用戶資料交換所需相關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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