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集中式資料庫之服務品質應符合下列標準:一、全年至少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之時間維持正常運轉,且正常狀況下,每個月停止服務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二、至少維持百分之九十九點五以上資料之正確性。三、具備備援系統,且切換時間不得超過十分鐘。四、系統發生重大障礙時,部分功能回復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全部功能回復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前項第四款所稱部分功能回復,係指集中式資料庫恢復號碼可攜要求訊息之接收、處理及通報功能;所稱全部功能回復,係指集中式資料庫恢復正常狀態下之所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