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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管理者受任後有違反第十條規定之情事者,經營者應限期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者,經營者應解任之,並改選下任之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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