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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主管機關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主任委員調派主管機關委員,並遴聘其他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為無給職。
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交通費或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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