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之可避免成本,應依附件二之計算公式計算之。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之棄置營收,為單一公用電話之服務收入。不經濟公用電話普及服務之補助方式如下:一、偏遠地區,每半徑二百公尺補助二具。二、非偏遠地區,每二平方公里補助一具。不經濟公用電話設置於政府機關(構)、國中小學校、醫院、監獄、軍營、車站、機場、議會、山區者,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其補助具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