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下列情形得依法向電信事業查詢使用者資料: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所需者。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查詢者,應敘明其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