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繳納調處費用後,由主管機關首長就主管機關委員指派一人擔任調處委員,成立爭議調處會(以下簡稱調處會),處理調處案。主管機關得視案件繁複程度,於前條學者專家名單內,另聘兩人協同調處,其職權與調處委員相同。調處委員均為無給職,但主管機關得依相關規定,支付調處委員出席費、交通費及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