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主管機關確認申請案件無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不予受理情形後,通知相對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出調處同意書。相對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調處同意書者,視為拒絕調處。相對人拒絕調處者,調處不成立,調處程序即告終結。相對人同意調處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繳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調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