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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電信事業因違反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受其他行政機關處分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之一部或全部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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