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主管機關公告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之核配時,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期間。二、無線電頻率之範圍、用途、使用期限及其他條件與限制。三、申請人及使用者之資格限制。四、使用者應負擔之義務。五、應繳納之費用。六、無線電頻率之核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