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信事業:指依本法登記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二、申請人:指依本辦法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三、使用者:指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獲核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