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申請人依第六條規定提出申請時,應繳納審查費。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無息發還前項審查費:一、第四條公告訂有申請截止日,且申請人於申請截止日前撤回申請案。二、有第七條各款情形之一。第一項審查費及其利息,除前項情形外,申請人不得要求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