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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用戶查詢本人之通信紀錄,以前條所定電信事業應保存期限以內者,始予受理。
前項通信紀錄之查詢,須以完成通信者為限。
電信事業受理查詢受信通信紀錄,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十八日內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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