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如下:一、市內通信紀錄:最近三個月以內。二、國際及國內長途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三、行動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四、第二類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前項期限,自受理查詢日回溯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