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依前條規定檢具之相關資料,應包括下列:一、無法依規定提供平等接取服務之用戶特定類別。二、無法依規定提供平等接取服務理由之實證說明。三、預定可依規定提供平等接取服務之日期與建置平等接取服務功能之作業計畫,及在該預定實施日期前之因應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