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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包括使用市話號碼或行動通信號碼提供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其提供服務方式包括指定選接及撥號選接。
前項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以指定選接及撥號選接方式,提供其用戶選接任一提供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之服務。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自開始提供語音服務之日起,提供其用戶平等接取服務。
但有正當理由未能完成與提供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者,於完成網路互連前,得暫不提供對該電信事業之平等接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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