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選接服務提供者不得因提供指定選接服務而向其用戶收取相關費用。但得向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酌收必要之作業成本。前項必要作業成本項目為:一、受理申請之行政作業成本。二、設定作業之行政作業成本。前項各項目之費率,應採實際增加成本計算,且不得高於用戶申請類似業務申請費率;電信事業並應依平等原則協商訂定之。電信事業不得以第二項費用協商未成之理由,拒絕或延後提供指定選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