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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提供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之通知,於與各該電信事業完成網路直接或間接互連時,即時完成該網路之網路識別碼路由設定,對其用戶提供撥號選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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