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登記執照登載事項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應檢附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信工程業者所領登記執照遺失或破損者,應檢附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換發或補發之登記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登記執照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