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電信工程人員分甲級及乙級,其從事之業務範圍規定如下:一、甲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施工、維護及運用,或從事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二、乙級電信工程人員:從事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