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應聘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於三個月內補足人數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電信工程業未依前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時,其受僱之應聘人員得檢具離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電信工程業未於期限內補足應聘人員人數,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第一項及第二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者,應檢附應聘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影本及受僱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