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電信工程業之代表人,具有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資格者,得自任該電信工程業之應聘人員(以下簡稱應聘人員)。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