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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廣播電臺使用二個以上無線電頻率時,每一無線電頻率得使用供該無線電頻率單獨使用之個別呼號,或以報告地名與所用無線電頻率等適當方式之識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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