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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發射識別信號時,每小時至少應發射識別信號一次,並於每小時前後五分鐘內為之。
發射識別信號造成通信不合理中斷時,得於發射開始與終了為之。
前項發射規定,測試、調整或實驗,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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