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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使用者申訴無線電頻率干擾,應先查明干擾來源,並檢具附件五無線電頻率干擾申訴表及有關資料,依下列程序處理:一、軍用通信之干擾申訴,由國防部受理、查測及排除。
未能查明干擾信號之來源時,得洽商主管機關進行查測,以斷定干擾之來源,並決定處理辦法。
二、非軍用通信及來自國外之干擾申訴,由主管機關受理、查測及排除。
未能查明干擾信號來源時,得洽商國防部會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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