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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行動經營者間應以平等互惠之方式,相互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並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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