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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行動經營者應自獲核配之電話號碼開始營業之日起,提供其用戶號碼可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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