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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業餘電臺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時,應符合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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