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協助辦理以下事項:一、承轉特殊業餘電臺及臨時電臺之設置申請,或非本國籍業餘無線電團體或人員短期操作業餘電臺之申請,並研提建議供主管機關參考。二、就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學科試題題庫,提供專業意見供主管機關參考。三、舉辦業餘無線電推廣及教育講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