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業餘電臺之識別及呼號方式規定如下:一、語音通信時,應使用英語或國際無線電規則規定之英語識別代字。二、數據及展頻通信時,應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三、影像傳輸之圖片中應以英文明顯標示呼號。四、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相當等級以上之業餘電臺作業時,得以所在業餘電臺之呼號作業。五、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較低等級之業餘電臺作業時,應於所在業餘電臺之呼號後以斜線字元分隔再加上其業餘電臺呼號,予以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