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業餘電臺增設或變更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時,所屬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業餘電臺拆除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時,所屬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臺執照。前項業餘電臺之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應符合業餘無線電機技術規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