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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者,始具有參加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之資格。
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及設置二等業餘無線電臺達一年以上者,始具有參加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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