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協助辦理以下事項:一、承轉團體業餘電臺、特殊業餘電臺、臨時電臺及非本國籍人士短期操作業餘電臺之申請案,並研提建議供主管機關參考。二、就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學科試題題庫,提供專業意見供主管機關參考。三、協調特殊業餘電臺間和諧使用頻率。四、舉辦業餘無線電推廣及教育講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