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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為辦理業餘無線電之監理業務,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業餘電臺之作業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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