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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業餘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十年。
業餘電臺所屬者應於電臺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五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
第一項執照遺失、毀損或其應載明事項變更時,業餘電臺所屬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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