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業餘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十年。業餘電臺所屬者應於電臺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五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第一項執照遺失、毀損或其應載明事項變更時,業餘電臺所屬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相同。